陈硕在詺山与詺海的案件中,遭遇了意想不到的背叛。詺山集团的负责人孙铭山,在没有告知陈硕的情况下,私下和詺海集团的老板展开了接触。孙铭山试图利用和解谈判的机会,索回公司债务,而陈硕此前作出的努力,实际上只是孙铭山手中的讨价还价的资本。面对利益和权力,孙铭山完全无视了与陈硕之间的合约,径直选择了牺牲合作伙伴。
在这起纠纷里,陈硕明显高估了孙铭山的信守承诺,同时也低估了对手的布局。案件一审获胜后,陈硕自信已经占据了主动权,并着手为可能到来的二审做准备。他坚信对方会坚持到最后一步。但同在团队中的韩之通却看到了不同的苗头。他意识到,詺山与詺海背后极可能正在酝酿更深层次的谈判。回想一审时,詺海方面几乎没有辩解,詺山轻松获胜,这种态度,显然不像是真正打算据理力争的对手,反倒更像是在为其他方案预留时间。
虽然詺海集团最终选择不在上诉期内继续申诉,这一举动表面上意味着一审结果将很快生效、案件可以进入执行阶段。但这看似顺理成章的进展,让韩之通反倒更加警觉:倘若按照常理推断,詺山应该会表现得轻松些。可事实上,詺山反应异常平淡,没有丝毫松懈。
此时,陈硕才意识到,自己很可能已经成了孙铭山利益交换中的一枚弃子。根据他与詺山签订的全风险代理协议,所有风险均由他一人承担。坦率地说,为了这场官司,陈硕几乎不惜代价,甚至抵押房产、投入六十万元聘请会计事务所做账务审计。若詺山集团单方面撕毁协议,最终受到伤害的,只有陈硕。
面对这种情况,方丽虹忧心忡忡。担心陈硕在情急下鲁莽行事,给良城所带来不良影响,她特意让韩之通对案件保持关注。韩之通虽然职场经验丰富,对情况了如指掌,但最终默许了陈硕孤注一掷。而孙铭山则一面违反合约,一面继续将陈硕当作自己达成目标的工具。
在利益面前,即使名义上的受害者,也常常毫无情感可言。正如韩之通所预料,詺山集团的真实考虑其实是尽量推迟还款,拖延谈判进展。与其空等对方回款,不如趁机快速进入执行程序,能追回多少算多少,反而把主动权握在自己手中。
在这个过程中,陈硕并未坐以待毙。他主动提出设立共管账户,试图借此维护自身利益。法律规定,这种账户理应由詺山设立,但陈硕选择以律所名义推动设立,以迫使对方就范。韩之通深知,这种举措风险极大,稍有不慎可能就会引火烧身。但眼见利益可图,他也未加阻拦。
实际上,陈硕在与詺山集团财务代表谈判时,有意用言语和细节搅乱对方的思路,设法引诱对方在关键文件上签字。方丽虹直到事后才知晓陈硕已悄然完成这一行动,对其做法并不完全赞同,担心被曝光后影响恶劣。詺山的连番操作让她感到不满,她也开始希望陈硕能够借此给集团一个教训。
方丽虹在操作时并未将所有信息告诉韩之通,她甚至有意将对方的利益和陈硕捆绑到一起,以防韩之通暗中出手。从她的判断来一个如此庞大的企业集团,一旦确认了可以白白利用陈硕,怎么可能乖乖受制于人?詺山敢于反击是意料之中的事;而方丽虹之所以没有一味阻止陈硕,其实也在于这个共管账户足以成为她日后制衡陈硕的关键把柄。
另陈硕对待案件的投入已到无以复加的地步。此前,陶正曾试探邀他参与万纥集团的破产案,但陈硕因为专注詺山与詺海案而婉拒,这在当时也是有意为之。如今,詺山一审结案,詺海不再上诉,他遂以研究铸成案为由主动联系陶正,希望能参与万纥案事宜,结果却被明确拒绝。陶正对陈硕的态度已有所转变,从最初好奇、试探到后来的怀疑。
随着铸成案逐渐浮出水面,昔日的旧事正被重新审视,这不仅令陶正感到不安,也让方丽虹倍感压力。良城所的利益体现在陶正和方丽虹之间,他们利益高度一致,几乎如同彼此的另一只眼。正如著名社会学家乌利尔·弗拉所言,人与人之间的交往,本质上建立在利益的基础之上。真正决定彼此关系远近的,既不是情谊,也不是时间,而是价值和利益的平衡。
毫无疑问,铸成案的巨大利益已经牢牢地把陶正与方丽虹捆绑在一条绳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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